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0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0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0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泳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第4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泳鵬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累犯部分補充「查被告前已有相同之竊盜案件前科,並經執行完畢,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且有如事實所欄之竊盜案件前科記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作為量刑之評價事由),尚不知悔改,猶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業無,患有雙向情感疾患、躁型、重度(有身心障礙證明、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
26、28頁),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告訴人對本案表示依法處理(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所載)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即系爭普通重型機車1輛,業經告訴人 黃文清 領回,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新莊分局109年3月27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94010449號函暨新北市政府新莊廠登記領結卡各1紙(見偵查卷第30、32頁)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毋庸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曉謙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183號被告賴泳鵬男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泳鵬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8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同法院以106年度簡上字第22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審簡字第11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同法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0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月29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為求代步之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8年10月31日1時1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新生巷內之龍鳳公園旁,見黃文清所有,停放於該公園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無人看管,以自備鑰匙啟動該機車電門,竊取上開機車後逃逸。嗣於同日2時12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號前,因酒後駕車遭警攔查,然因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該車經警扣押至新莊拖吊場,始悉上情。
二、案經黃文清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賴泳鵬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黃文清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監視器翻拍畫面11張、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車籍、職務報告。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檢察官李宗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