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336號聲請人 陳金木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台端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種類為「潭子」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至郵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