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20號原告 許條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東華 、「黃夫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拐騙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嗣於112年3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負有清償義務,乃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000,000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惟原告既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說明「其究係遭『何人』拐騙及該人之全體繼承人為何」,以致本院難以明瞭原告起訴對象究係何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①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②應具狀說明原告究係「遭何人拐騙」,若拐騙者業已死亡,則應提出該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應以書狀補正本件起訴對象之真正姓名與住所。倘上開①②項之其中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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