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85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行法定代理人 楊佩蘋 代理人 詹國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維良 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前對相對人寄發終止保管箱租用契約通知書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羅維良(身分證統一編號:H10028****)業於90年6月死亡,有本院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1紙存卷足憑。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對之請求於法不合,復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