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九號
原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柒萬柒仟壹佰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叁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叁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完整之準備書狀,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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