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7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724號
原   告  邱名福
被   告 至遠聯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崇榮
訴訟代理人  黃銓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
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民國100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簡答表可參,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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