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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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224號
原   告  鄭王秀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星名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1,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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