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335號
原 告 林煥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孫偉峰 間請求遷讓房屋
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號11樓之1房屋之建物所有
權狀影本一件或最新建物登記謄本一件。
二、被告康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其法定代理
人及被告孫偉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求之租金、管理費、不當得利等金額分項列明,並陳報金
額計算式。
四、請補正請求權基礎(請求之法律依據)。
五、大樓管理費之請求權基礎。
六、請查報被告是否仍占有該承租之房屋?
七、提出民國100年6月24日台北民生郵局第978621號郵局存證
信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