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90號債權人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玉春 代理人 吳晟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歆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4月26日命債權人於本通知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正「一、債務人王歆之最新戶籍謄本(為確認人別;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該通知書已於107年5月2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廖翊含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