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9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方健宇 代理人 李麗君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並請說明勞健保費用是否由公司代扣。
二、請說明聲請人與受其扶養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三、請說明聲請人或受其扶養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四、請說明受扶養人 方良銀 、 賴月嬌 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並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
五、請提出其扶養人方良銀、賴月嬌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戶籍謄本。
六、查聲請人通勤路線來回至多40公里,且依其提供七月份交通費收據估略新臺幣3,614元,請說明或修正財產支出狀況書交通費部分。
七、請說明何以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每月需固定回診,以及其等因每月固定回診之費用支出為1,800元之證明。
八、依聲請人所提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顯示,未能達成協議(共144期,利率14.50%,每期還款1萬5,830元)係「8.因於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通知簽署協議書10日內未完成簽約手續」,請說明未完成簽約手續之原因。
九、請提出最新還款計畫。(包含每月收入、每月支出,及每月可還款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