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金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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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金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期貨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金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宥方選任辯護人陳琪苗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證劵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宥方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王令冠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周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