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3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32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許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壹萬陸仟肆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麗玲於民國89年08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89年08月24日起至民國94年08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08日止累計424,229元正未給付,其中129,924元為本金;251,837元為利息;42,46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麗玲於民國90年0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08日止累計657,463元正未給付,(其中167,451元為本金,490,01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許麗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08日止累計934,716元正未給付,其中242,790元為消費款;688,326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324號┌──────────────────────────────────┐│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民國年│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月日)至清償日止│(%)││├─┼──────┼─────────┼───┼───────────┤│1│129,924元│106年6月9日│14│----------------------│├─┼──────┼─────────┼───┼───────────┤│2│167,451元│------------------│------│自民國106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242,790元│106年6月9日│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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