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耀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耀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耀宗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係指法律之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之裁判。後者則要求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秩序理念之所在。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雖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李耀宗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首先判決確定日即105年11月14日之前,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從而,檢察官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程序上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0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則依上揭說明,本院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時,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有期徒刑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本院先前就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及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1年6月之總和,是本院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併科罰金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江靜盈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森林法│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11日至105年1│105年9月3日│105年9月20日│││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98號│第7628、8117、8123號│第7628、8117、8123號│├───┬────┼──────────┼──────────┼──────────┤││法院│臺中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33號│105年度易字第1080號│105年度易字第1080號││├────┼──────────┼──────────┼──────────┤││判決日期│105年11月1日│106年1月20日│106年1月20日│├───┼────┼──────────┼──────────┼──────────┤││法院│臺中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33號│105年度易字第1080號│105年度易字第1080號││├────┼──────────┼──────────┼──────────┤││判決│105年11月14日│106年2月24日│106年2月24日│││確定日期││││└───┴────┴──────────┴──────────┴──────────┘┌────────┬──────────┬──────────┬──────────┐│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11日│105年10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628、8117、8123號│第7628、8117、812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80號│105年度易字第1080號│││├────┼──────────┼──────────┼──────────┤││判決日期│106年1月20日│106年1月2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80號│105年度易字第1080號│││├────┼──────────┼──────────┼──────────┤││判決│106年2月24日│106年2月24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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