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肆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三級毒品K他命貳包(驗餘總淨重零點陸零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零捌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查K他命(Ketamine)業經行政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以台九十一法字第○九一○○○一六○號公告列為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法應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五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一)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六四公克);(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三級毒品K他命二包(驗餘總淨重○.六○公克);(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三○八八公克),分別經送法務部調查局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分別含有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第三級毒品K他命、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乃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八九)陸(一)字第八九一六二二五九號、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調科壹字第一○○○○一二二四號鑑定通知書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一年六月六日(九一)綱得字第○七二○八號鑑驗通知書各一紙在卷可稽,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核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恆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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