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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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355號聲請人 紀建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
㈢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