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03號原告環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梅桂 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於民國104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04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案由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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