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原告 林鄭清妙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 律師被告 張清龍 訴訟代理人 張微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7號租佃爭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7號租佃爭議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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