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11號原告 莊耀宗 被告 曾瑞彬
郭樺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8,7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5日以104年度補字第35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尚應補繳8,700元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4年3月4日送達原告指定處所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黃裕仁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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