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劉金玉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被告 劉盈竹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05年度簡字55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蔡英雌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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