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498號
上 訴 人  方欣惠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6,52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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