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63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建辰 (原姓名 沈坤賢 )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3,79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並檢
附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