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63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建辰 (原姓名 沈坤賢 )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3,79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並檢
  附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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