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337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337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盧光照
被   告  劉芳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六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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