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字第101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101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張乃月
被   告  陳冠雅
兼訴訟代理 陳冠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嘉琛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貳萬玖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
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嘉琛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貳萬玖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帳務管理費新
臺幣壹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嘉琛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陸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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