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9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惠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學習趣英文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
棄,就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0,02
8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110,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