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2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2467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0000000相對人丁○○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丙0000000、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丙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