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職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職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 周志宇 (即祭祀公業 周可安 ( 再思 )管理人)
4樓 周金鎮 同上)共同訴訟代理人賴政律師
賴德旺 律師被上訴人乙○○
丙○○丁○○戊○○己○○被上訴人即聲明人甲○○即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上訴人甲○○為 周進發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訴訟,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原被上訴人周進發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死亡,其生前其妻 陳利江 、 賴瑞卿 已分別與其離婚,其女 周承欣 於七十二年四月二十日被日本人 清水晃昭 收養,其子 周承邦 於七十九年八月一日喪失我國國籍,均喪失得為派下之繼承權,有戶籍登記簿可憑,應僅由其子即被上訴人甲○○為其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義豐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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