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號
上訴人 林田山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方玉如 訴訟代理人 雷祿慶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三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擴張之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其中聲明請求判決「倘有不能辦理移轉登記之土地部分或全部,被上訴人應依土地之現值給付新台幣予上訴人」部分,係屬聲明之擴張,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義豐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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