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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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七四六號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
丙○○丁○○戊○○己○○甲○○即 周進 上列聲請人因與 周志宇 等(即祭祀公業 周可安 ( 再思 )管理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義豐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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