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陳琳珍)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5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桃園縣八德市○○路○段14
2之3號「勝俐歌友會」之經營負責人;其明知「風飛沙」、「雙人枕頭」、「男人情女人心」等8首歌曲,均係社團法人乙00000000000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任何人未經該會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演出之;且其亦明知該小吃店內之隨選視訊電腦系統中,灌錄有上開8首音樂著作,竟未經社團法人乙00000000000之同意或授權,基於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該社團法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97年12月11日19時55分許,在不特定人均能自由出入之上開小吃店公開場所,擅自提供前開隨選視訊電腦系統,供不知情之不特定人點唱上開8首音樂著作,而以此等公開演出之方式,侵害社團法人乙00000000000之著作財產權。嗣同日19時55分許為警查獲。經社團法人乙00000000000告訴,認被告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嫌云云。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三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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