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464號債權人 游誌強 債權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債務人 林德仁 債務人 林德慶 債務人 林德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游誌強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陸萬柒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本金為陸佰萬伍仟叁佰玖拾叁元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壹佰玖拾貳萬陸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本金為貳佰伍拾叁萬貳仟伍佰捌拾玖元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