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6462號債權人 郭勇誠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姜治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份起按每月十日以前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至新臺幣壹拾陸萬元清償完畢止,及自該每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聲請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份起按每月十日以前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至新臺幣壹拾陸萬元清償完畢止,及自該每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屬未到期之債務,不得預先請求,不能准許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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