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751號抗告人戊○○○○○律師事務所即丁○○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76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前聲請原法院對相對人乙○○、丙○○、甲○○核發支付命令,經原法院於民國96年6月1日以96年度促字第15767號裁定准予核發。嗣原法院另以戊○○○○○律師事務所未依限補正設立登記資料為由,於97年1月2日復以96年度促字第15767號裁定駁回戊○○○○○律師事務所之支付命令聲請。再經原法院於97年4月9日依職權裁定更正上開駁回裁定之聲請人即債權人為「戊○○○○○律師事務所即丁○○」。
二、惟查原法院上開97年1月2日之裁定因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業經本院於97年1月29日以97年度抗字第159號裁定廢棄原裁定,並已確定。則原裁定既經廢棄,原法院復就已不存在之裁定依職權予以裁定更正,顯屬有誤。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自屬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袁靜文法官黃麟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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