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勞安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勞工安全衛生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勞安上易字第1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協侑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甲○○選任辯護人 沈志成 律師
張錦春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勞安易字第1號,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251、23252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協侑營造有限公司無罪,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附件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的證據及理由。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先前承攬人的義務,是否僅須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規定,只負有對於工作環境及危害因素的告知義務,而無由構成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發生同法第28條第2項第1款之職業災害,應依同法第31條第2項規定科處罰金罪責,此部分容有法律上的疑義。」等語
三、經查,原判決理由已詳細論述此部分法律適用及論理的依據。檢察官上訴僅有意見陳述,並未提出具體證據舉證。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法律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64條。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