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70號原告 袁淵琦 被告 林彩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0,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