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127號聲請人詠翔焊接網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錫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1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義泰五金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長安分行112年1月31日567,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