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聲字第7號原告 楊閎羿 被告 許哲維
陳禮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112年重訴字第262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哲維向原告借款未還,又惡意脫產,將其所有土地移轉被告陳禮緯,詐害原告債權,原告已訴請撤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爰聲請裁定許可,請求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二、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項固有明文。原告提起撤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乃聲請法院撤銷詐害債權之行為,屬於形成訴訟,並非基於物權關係有所請求,既與規定不合,自應駁回聲請,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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