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債權憑證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77號原告 林彩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真好住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債權憑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