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解職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自然映象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職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87,280元【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自解僱日即民國96年4月15日起至本件訴訟結案之日止之薪資,依此計算其請求金額為:27182(96年3月薪資)×40個月(民事通常程序第一、二審審判案件辦案期限)=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