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以法矯字第○九六○九○六○六七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