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80號上訴人己○○
丙○○子○乙○○丑○○壬○○被上訴人戊○○○
庚○○辛○○癸○○甲○○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民國96年4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5年度南簡字第257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陳杰正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碧雀
法官陳金虎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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