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30號原告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 律師被告吉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被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原告之「複合板之組成」發明專利第四六六二九三號專利權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原告是否享有「複合板之組成」發明專利第四六六二九三號專利權為據,而被告業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21日以該專利權違反審定時之專利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不得取得專利為由,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上開專利權舉發案,另原告亦於96年3月23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更正專利範圍,上情為原告所不爭執。因之,本院認於該舉發案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