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鳳山刑事第1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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