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842號聲請人鉅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永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嚴玉璽 即 嚴立庭 、 葉妤希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票據之提示日。(依聲請狀所載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但未敘明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