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11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侯麗鵬 (原名: 侯惠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零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侯惠馨於民國90年08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5年04月24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452,075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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