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威東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威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盧威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字第255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於民國99年9月3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101年12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洪于智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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