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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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俊銘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俊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俊銘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拾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許永煌法官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麗蓮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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