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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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意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意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玖月 。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意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李意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祐治法官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