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崇標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崇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第1041號),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1月15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粉末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4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4年5月28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可憑;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透明結晶1罐,經送請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9452公克);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透明結晶7包,經送請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合計淨重1.6590公克等情,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年4月2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及104年5月1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可憑,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附表:
┌──┬─────────────┐│編號│毒品名稱及數量│├──┼─────────────┤│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4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罐│││(驗餘淨重0.9452公克)│├──┼─────────────┤│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驗餘合計淨重1.6590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