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1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170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江信昌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於民國101年8月3日以北監蘆字第裁46-C00000000號所為之處分(原舉發案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7月28日北警交字第C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即民國101年9月6日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仍由原法官依100年11月4日修正前(於100年11月23日公布,自101年9月
6日施行,下稱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異議人於101年9月4日具狀聲明異議,經原處分機關於101年9月11日送交本院審理,此有聲明異議狀、原處分機關函暨收狀章戳在卷可證,是本件交通聲明異議事件,顯係101年9月6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即已繫屬於本院,且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前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審理,合先敘明。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101年7月28日凌晨0時30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在新北市○○區○○○街○○巷前,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事實,經警以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當場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當場異議人拒絕簽名及拒收該舉發通知單,嗣異議人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函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異議人確有前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絛、第43條、第44條及第67條之規定,於101年8月3日以北監蘆字第裁46-C00000000號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對異議人吊銷駕駛執照及3年內禁考。
三、異議意旨略以:伊於101年7月27日晚間11時許,酒後由朋友騎乘伊所有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送伊至住家附近50公尺之巷口,再由伊騎乘上開機車返家。因當晚天氣較熱,故伊將安全帽脫下,當伊回到家門口並將機車停妥時,值勤員警始向前盤查,質問伊有無喝酒,要求伊配合進行酒測。伊認為員警並非執行路檢,亦未當場攔停,伊既已安全到家,遂質疑員警酒測之正當性,詢問伊有何權利及義務,惟員警均未回答,爰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四、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者」。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而「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前段及第67條第2項均有明定。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違反前開規定者,不分汽、機車及有無遵期到案聽候裁決,一律裁罰6萬元。
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汽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均包括機器腳踏車在內。末按,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當場舉發者,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將該通知單填記後交付該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並記名其事由,視為已收受,亦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可據。
五、經查:
㈠、異議人甲○○於101年7月28日凌晨0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在新北市○○區○○○街○○巷前,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事實,經警以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當場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警交大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當場異議人拒絕簽名及拒收該舉發通知單,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7月28日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1紙,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二重派出所執勤員警舉發違規現場採證光碟1片在卷可按,自堪認定。
㈡、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定有明文。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授權警員實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規定,乃是基於警員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必要性所設,警員固然不能毫無理由對駕駛人實施酒測,然只要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其發動門檻即已足備,而得對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駕駛人實施酒測。證人即舉發員警乙○○於101年10月17日到庭證稱:當時伊與同仁 李建緯 於夜間值勤,發現對向車道中,異議人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並無異議人所述給朋友載之情形,遂在中興北街19巷口迴轉欲攔停異議人。惟異議人一看到值勤員警,便加速逃逸,伊與李建緯只能一路尾隨異議人右轉進入中興北街71巷。因該巷弄狹小無法超車,伊遂鳴放喇叭,後見異議人停好機車,伊與李建緯便向前攔查等語(見本院卷第34頁),核與員警李建緯所出具之職務報告內容相符(見本院卷第40頁),並有現場圖1紙、監視器翻拍照片12張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2頁、第24頁至第29頁)。是依上開事證所示,值勤員警因發現異議人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遂向前攔查,並因異議人身上有酒味,已足以合理懷疑異議人係酒後駕車,嗣為維護社會大眾行之安全,對異議人實施酒測,進一步確定其酒精濃度,用以判定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甚或有無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嫌,實係遵守上揭警察勤務職權規定,核屬適法有據,異議人以員警未當場攔停,質疑員警酒測之正當性,委難憑採。
㈢、又經本院職權勘驗員警現場採證光碟錄影,勘驗結果為:「異議人:我我我可以確認嗎?蔡警員:你怎麼回家的?你說你到家,那你怎麼到家的?異議人:我己經到家了。
蔡警員:那你怎麼回家的?(重覆說3遍)異議人:你那麼大聲,你不用質疑我是怎麼回家的。
蔡警員:那你怎麼回家的?異議人:你既然有錄影你不用質疑我怎麼到家的?蔡警員:那我問你嘛!你有沒有騎機車?異議人:既然你有錄影,那我們就看錄影。
蔡警員:我們在這邊攔你...異議人:誰攔我啊?我都已經到家了。
蔡警員:你從.....異議人:那請你調錄影帶,好嗎﹗蔡警員:那請你跟著我吹酒測器。
異議人:我為什麼要跟著你作酒測?蔡警員:因為你有騎機車。
異議人:我相信你嘛!我們照規矩走嘛!蔡警員:那實施酒測.異議人:不用。
蔡警員:為什麼不用?你有騎機車耶!我看到了。
異議人:我已經熄火下車了啊!你沒有攔我啊!蔡警員:我有攔你啊!你從中興北街騎進來耶!異議人:真的有錄嘛!缺業績缺成這樣嗎?剛剛大聲成那樣。老婆
你來一下...蔡警員:我問你嘛!你是怎麼回家的?你是不是有騎機車?異議人:不要挑我語病嘛!1蔡警員:有沒有嘛!如果你說沒有我可以調監視器給你看嘛!異議人:我到家了,我不回答這個問題。
蔡警員:那請你出示駕行照。
異議人:我到家了。
蔡警員:請你出示證件。
異議人:我到家了。,蔡警員:我為什麼不能盤查?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我為什麼不能
盤查你?異議人:我到家了為什麼還要出示駕行照?你去找剛剛騎車的人啊!如果你有錄影。
蔡警員:是你騎的啊!異議人:你不用問我,我不知道是誰騎的?我到家了。
蔡警員:請你出示駕行照。
異議人:我為什麼要出示駕行照?我沒有騎車,為何要出示駕行
照?蔡警員:我盤查你不行嗎?異議人:我己經到家,為何要出示駕行照?蔡警員:對於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於可疑人車可以加以盤查,先生
,請你出示駕照、行照或身分證,第一次,如果我跟你警告第三次,你還不出示的話,請你跟我回派出所,直到你出示證件為止。
異議人:OK,我出示。有錄影嗎?我在家,我沒有騎摩托車,為
什麼你要我出示駕行照?蔡警員:那我剛才是看到誰騎這台機車?異議人:我不知道啊?我怎麼知道你看到誰騎這台機車?蔡警員:那你剛才有沒有騎這台機車?異議人:我不知道...(重覆數次)蔡警員:你不知道?(重覆數次)異議人:我不知道...(警員說話時,一直覆誦)蔡警員:我看到你騎機車進來,然後全身酒味,你不知道,你當
然不知道啊!你不承認啊!但是你怎麼回家的?異議人:(異議人對著鏡頭說)為什麼現在才拍?你不應該現
在才拍喔!那你現在既然有在拍,為什麼他剛剛大聲的時候,你沒有拍?蔡警員:怎樣?我有大聲是怎樣?異議人:(異議人兩手攤開,說了一句話,但聽不清楚,表情很
無奈)我出示了啊...請你繼續...蔡警員:作一酒測,不然我開你拒測...異議人:不要這樣子...蔡警員:你很明顯的騎機車進來,就是你騎的,沒有別人。
異議人:不是我騎的。
蔡警員:你要不要吹酒測器?異議人:你怎麼證明是我騎的呢?蔡警員:不用證明,我看到的啊!不用在這邊耗,就是你騎這台
機的!異議人:我沒有騎。
蔡警員:你叫什麼名字?異議人:我身分證給你了啊?蔡警員:這是誰的?異議人:我的,當然是我的。
(蔡警員向對講機說話,請單位同事幫忙查車籍資料)蔡警員:車子是你的吧!那剛才是誰騎進來?異議人:不知道?蔡警員:你不能不知道。
異議人:不知道啊!蔡警員:就是你啊!那我直接開拒酒測!(警員向站在一旁的異
議人妻子詢問)這是你的誰?異議人妻:我老公。
蔡警員:他經常這樣子喝酒騎機車嗎?異議人:你不用理他啦!進去啦!當警察可以當成這樣子,我才
不相信!(警員一直詢問單位同事,有無查詢到機車資料)蔡警員:就是你騎的啊!異議人:我沒有騎!蔡警員:如果你不實施酒測,我直接開拒測!一張六萬塊錢..異議人:你沒有什麼權利要求我啊!蔡警員:等我開下去,麻煩你去申訴,我們法庭上見!異議人:好了!好了,你剛才跟我大聲的時候,沒有錄到,那..
.蔡警員:我大聲有犯什麼罪嗎?我有怎麼樣嗎?異議人:你對!你只是執行你警察的公務而已。
蔡警員:我只是比較大聲而已。
異議人:喔!因為你是當警察,所以你可以跟我大聲。
蔡警員:你酒後駕車!異議人:我沒有酒後駕車啊!誰看到我酒後駕車?蔡警員:我看到!(說話警員轉頭問錄影警員)你有沒有看到?
(錄影員警回答:有)對啊!不然這是誰騎的?異議人:沒有人騎啊?蔡警員:(警員摸車身)車子是温的。你不承認就開拒測,你要
不要實施酒測?那等一下我就直接開拒測。很簡單啊!人在作,天在看啦!是什麼情況你自己最清楚啦!異議人:那我可不可以請教你一下,麻煩你證件還我。
蔡警員:啊?我要開告發單了。
異議人:拒測的話,應該不用...蔡警員:要啊!要身分證啊!不然你出示駕駛執照。(異議人突
然拍一下員警的手)你幹嘛?異議人:對不起!我有沒有說「麻煩你證件還給我」?我要上去睡覺了,如果你要開,請你開。
蔡警員:喔!甲○○先生(員警看一下手中的證件)異議人:請證件還我!蔡警員:江先生,你要不要實施酒測?第二次問你。
異議人:我不懂你在講什麼?我沒有騎摩車為什麼要執行酒測?
我在我家裡為什麼要執行酒測?(員警一邊收酒測機器)蔡警員:你騎摩托車...異議人:我沒有騎摩托車啊!蔡警員:有啊!騎重機車啊!勘驗至檔案7:00結束。」等情,此有本院101年10月17日勘驗
筆錄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5至37頁),足見異議人經警攔檢,並告知其涉有酒後駕車犯罪嫌疑,要求其配合接受酒測時,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並當場拒絕簽名及拒收上揭舉發通知單之違規事實,已堪認定。
㈣、異議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所以規定「拒絕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除應課予罰鍰60,000元外,並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較諸同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之飲酒駕車處罰規定更為嚴厲,究其立法目的在於不使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駕駛人反而獲得寬典,否則無異鼓勵駕駛人拒絕接受測試;再衡以酒後駕車處罰之基礎,係因人體內酒精含量,自開始飲酒時隨飲酒量漸漸累積增加,而於完成飲酒時,體內酒精含量達到最高,隨後即依代謝率逐漸代謝,是倘駕駛人遭警察攔停後,積極拒絕接受酒精測試或消極推諉拖延,致其體內酒精濃度因時間經過而逐漸代謝降低,對於其他立即配合測試之駕駛人顯有不公,亦有礙警察職務之順利進行。是異議人自不得以不知拒絕酒測之罰責較重,為解免其違規之事由至明。
㈤、至異議人受舉發時雖拒絕在舉發通知單上簽名,然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將該通知單填記後交付該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並記名其事由,視為已收受,業如前述。本件異議人拒絕在舉發通知單上簽章,經員警記明其事由,有卷附舉發通知單1紙為證,依前揭規定即視為已收受,而此項「擬制收受」之法律效果,包括收受後應依指定時、地自動到案,及不自動到案者應接受裁罰等效果,自不待言。尚難因未在舉發通知單上簽章收受,而諉稱不知舉發事由、其應自動到案之時、地,及從未收受通知單。是異議人縱未在通知單上簽名,並不影響本件舉發之效果,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前揭違規事實至堪認定,原處分機關依據上揭法規而為前開裁決,要無違誤,量罰亦甚妥適,應予維持。職是,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斷,應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0條第1項、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