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25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五О七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孫宗邦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局
  法定代理人  賴建興
  訴訟代理人  吳金章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拾
伍元。
書記官陳孟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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