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五О七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孫宗邦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局
法定代理人 賴建興
訴訟代理人 吳金章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拾
伍元。
書記官陳孟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